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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4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丁大伟与陈忠林、曹双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大伟,陈忠林,曹双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647号原告:丁大伟,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委托代理人:原耀东,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林,男,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曹双燕,女,汉族,1987年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原告丁大伟诉被告陈忠林、曹双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丁大伟负担。审 判 员 郭丁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汪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