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雁、姚祖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雁,姚祖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江雁,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姚祖友,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雁与被执行人姚祖友民间借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姚祖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雁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207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程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