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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涛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常州鑫成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常州鑫成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14号原告:张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被告:常州鑫成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府东路2号誉天大厦726号。法定代表人:曾显雄。原告张涛为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常州鑫成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涛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6万元”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张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 判 长 张 棉代理审判员 李 程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国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