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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陵县汇丰化工有限公司、桂玉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汇丰化工有限公司,桂玉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111号申请人:陵县汇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开发区小菜园北。法定代表人:李爱华,经理。被申请人:桂玉亮,男,1966年10月出生,住江苏省洪泽县。申请人陵县汇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桂玉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桂玉亮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及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等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