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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海生与母思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恢33号李海生、母思会:申请执行人李海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母思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依法恢复执行。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母思会应偿还借款3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海生与被执行人母思会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执行标的缴纳至本院案款专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2015)剑阁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调解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