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海生与母思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恢33号李海生、母思会:申请执行人李海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母思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依法恢复执行。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母思会应偿还借款3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海生与被执行人母思会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执行标的缴纳至本院案款专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2015)剑阁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调解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