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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甲诉被告姚某某;罗某;罗某乙;罗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姚某某,罗某,罗某乙,罗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2101号原告罗某甲,男,生于1977年6月18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姚某某,女,生于1951年12月12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罗某,女,生于1970年2月10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罗某乙,女,生于1970年3月7日,汉族,住宝鸡市。被告罗某丙,女,生于1975年11月26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原告罗某甲诉被告姚某某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甲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罗某某系父子关系,被告姚某某系罗某某妻子,被告罗某、罗某乙、罗某丙系罗某某子女,被继承人罗某某2017年4月17日因病去世,生前留有位于宝鸡xx坪x组xx号院两层共计15间房屋。现起诉四被告要求继承上述房产,被告表示同意。本院认为,经查,涉案房屋为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没有相应的土地、产权、建房证书,无法确权。另本案四被告均同意原告继承房产,不存在争讼焦点,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夏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