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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贵清与丁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清,丁均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665号原告李贵清,性别:××,市民,住湖北省房县五台家属区。被告丁均国,性别:××,房县广丰汽车销售公司职员,原住房县,现住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清与被告丁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丁均国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李贵清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人民法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贵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存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