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宝珍申请王金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珍,王金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珍,男,195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王金有,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珍与被执行人王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喜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