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魁与唐光海、王明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魁,唐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03号申请执行人:王魁,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唐光海,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王魁与被执行人唐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8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新宁县一渡水镇的房地产,由于被执行人申请再审,本案暂停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的规定,中止执行程序。执行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