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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海柱与未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柱,未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516号原告:王海柱,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义,汤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未山,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原告王海柱与被告未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海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柱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海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惠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海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