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执4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4620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彭飞军、秦雪梅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彭飞军,秦雪梅,王言刚,彭芳,彭辉民,胡书文,朱曼芳,宿迁市德美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462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国际花园1#楼底商101-3号。法定代表人朱泗翔,董事长。被执行人彭飞军,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秦雪梅,女,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彭飞军之妻)。被执行人王言刚,男,1974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彭芳,女,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王言刚之妻)。被执行人彭辉民,男,1975年5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胡书文,女,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彭辉民之妻)。被执行人朱曼芳,女,1977年12月6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宿迁市德美装饰有限公司,住宿迁市宿城区国泰广场5号楼113号门面房。法人代表:彭飞军。本院在执行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彭飞军、秦雪梅、王言刚、彭芳、彭辉民、胡书文、朱曼芳、宿迁市德美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即(2016)苏1311执4620号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彭飞军、秦雪梅、王言刚、彭芳、彭辉民、胡书文、朱曼芳、宿迁市德美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查明有登记在王言刚、彭飞军名下的车辆,并依法于2016年12月21日办理了查封登记,并冻结了朱曼芳名下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款项分别为在民丰农村商业银行存款余额2617.26元、农业银行余额4297.20元,又冻结了王言刚在交通银行存款实际冻结余额为1452.20元。其他财产暂时没有发现,因被查封车辆,申请执行人暂时没有提供具体下落,故无法对车辆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本院又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苏1311执4620号执行决定书,将彭飞军、秦雪梅、王言刚、彭芳、彭辉民、胡书文、朱曼芳、宿迁市德美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张叶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