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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家坪分社与王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家坪分社,王廷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21民初1540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家坪分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兴隆镇左家坪街。负责人:彭硕,该分社主任。被告:王廷强,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家坪分社与被告王廷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家坪分社负责人彭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廷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家坪分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9000元及资金利息;2、有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廷强于2014年9月30日向原告申请信用借款69000元,用于借新换旧,月利率9.225‰,期限36个月,借款到期时期为2017年6月30日。借款期间被告未按期付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截止2017年3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9000元、利息17419.57元。王廷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现在经济困难,自愿从2017年7月起每月偿还借款本息2500元。本院认为,王廷强承认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家坪分社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家坪分社的事实予以确认。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王廷强自愿从2017年7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家坪分社借款本金及利息2500元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存入王廷强借款关联账号XXX内;2、案件受理费763元,被告王廷强自愿负担。原、被告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廷强向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家坪分社借款本金69000元,被告王廷强自愿从2017年7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家坪分社借款本金及利息2500元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原、被告所签《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上述归还的借款存入被告王廷强借款关联账号XXX内)。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计收763元,由被告王廷强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维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亚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