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明勇与陈晓芬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勇,陈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420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勇,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昆明市官渡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陈晓芬,女,1970年8月5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李明勇申请执行陈晓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6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陈晓芬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明勇案款100711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明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晓芬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勇未受偿金额为100711元。申请执行人李明勇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6执420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正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