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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财保1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住所地:天门市竟陵船闸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朱志伟,行长。被申请人: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渔薪镇人民东路34号。法定代表人:朱遂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座落于天门经济开发区状元路南的1号厂房(天门市房权证竟陵字第××号)、天门经济开发区汉北路东的国有工业用地(天国用(2009)第2477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该案以后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座落于天门经济开发区状元路南的1号厂房(天门市房权证竟陵字第××号)、天门经济开发区汉北路东的国有工业用地(天国用(2009)第2477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艳华审判员  罗小平审判员  桂义斌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