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建坤诚兴物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郑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建坤诚兴物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郑丽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005号原告:厦门市建坤诚兴物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888号金马大厦6F-2。法定代表人:王成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日、李凡,该公司职员。被告:郑丽芳,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建坤诚兴物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郑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市建坤诚兴物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建坤诚兴物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建坤诚兴物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秀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立部书 记 员 郑咏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