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河北科澳塑胶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小店区顺达塑料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科澳塑胶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顺达塑料管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267号原告:河北科澳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经济开发区(北区)北一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国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超,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顺达塑料管厂,经营场所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田庄村。经营者赵双喜,男,汉族,1962年5月7日,住址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田庄村顺达塑料管厂院内。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科澳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顺达塑料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科澳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河北科澳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