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唐山市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欧阳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阳春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724号原告:唐山市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富华东里都市花园203-1-301。法定代表人:郭伟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春,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唐山市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欧阳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唐山市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市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唐山市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学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