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丁任、丁秀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丁任,丁秀红,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559号申请执行人:王丁任,男,197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申请执行人:丁秀红,女,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街道旭日北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99477677B。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丁任、丁秀红商铺租金24,750元,违约金1,336.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0元,并交纳执行费275元,合计人民币26,571.5元。但被执行人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571.5元及相应的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71.5元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钟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