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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益茂摩托车配件制造厂与重庆市佳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益茂摩托车配件制造厂,重庆市佳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益茂摩托车配件制造厂投资人王某。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益茂摩托车配件制造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鑫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渝0113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益茂摩托车配件制造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5民破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受理该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人重庆市益茂摩托车配件制造厂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王玉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