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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5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霍炳能、何回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炳能,何回,梁少雅,梁少贞,梁少霞,梁少红,梁少婉,梁少美,梁少馨,梁锡强,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环市二分公司,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霍炳能,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汉,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何回,女,1929年8月27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新界元朗,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星,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梁少雅,女,1953年11月9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A)。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星,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梁少贞,女,1955年1月29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星,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梁少霞,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星,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梁少红,女,1958年5月22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星,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梁少婉,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星,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梁少美,女,1960年9月2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星,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梁少馨,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星,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梁锡强,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新界元朗,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星,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环市二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环市镇敦厚佛山大桥北侧,注册号:440602000172971。法定代表人:李恒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四号,注册号:440602000064349。法定代表人:孔粤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铧,女,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55731972-1。法定代表人:徐航。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娟,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北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56669960-7。法定代表人:李俊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均,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9883132D。负责人:石伟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安,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霍炳能因与被上诉人何回、梁少雅、梁少贞、梁少霞、梁少红、梁少婉、梁少美、梁少馨、梁锡强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环市二分公司、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原审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第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霍炳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