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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6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志江与李仲源、黄罗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江,李仲源,黄罗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143号原告:高志江,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洪,广东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仲源,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罗喜,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高志江诉被告李仲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并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黄罗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高志江负担。审判员  钟春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键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