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志江与李仲源、黄罗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江,李仲源,黄罗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143号原告:高志江,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洪,广东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仲源,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罗喜,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高志江诉被告李仲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并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黄罗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高志江负担。审判员 钟春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键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