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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徐永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徐永文,车桂荣,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09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宇。被申请人:徐永文,男,汉族,住威海经区。被申请人:车桂荣,女,汉族,住威海经区。被申请人: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喜伦。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永文、车桂荣购买的登记在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荣成市港西镇纹石滩小区5号楼509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