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齐文新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163号之一移送部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齐文新,男,1945年7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2016)吉0106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执行机构移送执行,本案现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6执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红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