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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金寨汇丰商砼有限公司、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寨汇丰商砼有限公司,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90号申请执行人:金寨汇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现代产业园区。被执行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中市中路104号。法定代表人:贾循国,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皖1524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安徽润尔光电科技红外窗口厂房建设工程款2457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付被执行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安徽润尔光电科技红外窗口厂房建设工程款1035925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