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娟梅、九江海正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梅,九江海正实业有限公司,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32号申请执行人刘娟梅,女,汉族,1980年9月8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九江海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开发区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7号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9098966-0。法定代表人蔡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开发区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7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69756683G。法定代表人周日成,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九江海正实业有限公司、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娟梅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九江海正实业有限公司、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0200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晓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泽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