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沅江市鑫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沅江市荣信纺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沅江市鑫达纺织有限公司,湖南省沅江市荣信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72号原告:湖南省沅江市鑫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黄茅洲镇学工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省沅江市荣信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黄茅洲镇江堤东路11号。诉讼代表人沅江市兴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湖南省沅江市荣信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王卫俊,系沅江市兴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湖南省沅江市鑫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沅江市荣信纺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原告湖南省沅江市鑫达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沅江市鑫达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沅江市鑫达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湖南省沅江市鑫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尧夫审 判 员 李建龙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