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韩文强等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韩文强,河南雪狼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96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10000400000949(1-1)。法定代表人:卫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丰年,河南良仁律���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文强,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徐玲,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福,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雪狼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河南省大学科技园C5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6256030J(1-1)。法定代表人:秦海艳,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中华大厦。负责人:褚静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文强保险纠纷,不服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580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中,上诉���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以与韩文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由上诉人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玉峰审判员 王来斌审判员 褚颍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贺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