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朝晖与陈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朝晖,陈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663号原告:郑朝晖,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陈舟,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郑朝晖为与被告陈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因郑朝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郑朝晖负担。审 判 长 王 娟代理审判员 马学静人民陪审员 薛洪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庄嘉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