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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朝晖与陈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朝晖,陈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663号原告:郑朝晖,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陈舟,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郑朝晖为与被告陈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因郑朝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郑朝晖负担。审 判 长  王 娟代理审判员  马学静人民陪审员  薛洪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庄嘉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