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先伍与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先伍,赵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298号原告:常先伍,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赵飞,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常先伍与被告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常先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常先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