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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龚仕安诉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谢良刚;陈玉安;陈文武;蔡宗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仕安,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谢良刚,陈玉安,陈文武,蔡宗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694号原告龚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春,万源市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某国正劳务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住址:万源市太平镇。被告谢某刚,男,住四川省万源市皮窝乡人民政府,该项目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天,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安,男,48岁,住四川省万源市皮窝乡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天,四川红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武,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告蔡某军,男,40岁,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龚某安诉被告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谢良刚、陈玉安、陈文武、蔡宗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被告主体资格有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仕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孝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