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杜天强诉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天强,胥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794号原告:杜天强,男,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XX市XX区。被告:胥良,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天强与被告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5日向原告杜天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杜天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卢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