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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杜天强诉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天强,胥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794号原告:杜天强,男,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XX市XX区。被告:胥良,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天强与被告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5日向原告杜天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杜天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卢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