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17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研涛、侯瑞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研涛,侯瑞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740号之一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号。被告:毕研涛,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侯瑞玲,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毕研涛、侯瑞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4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延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