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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与彭金海行政非诉执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彭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法定代表人凌华铖,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被执行人彭金海,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6日,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渝0233行审61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彭金海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经本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及本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房管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忠县房产系统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海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