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与彭金海行政非诉执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彭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法定代表人凌华铖,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被执行人彭金海,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6日,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渝0233行审61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彭金海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经本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及本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房管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忠县房产系统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海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