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6748江阴市天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与江苏天任建设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天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江苏天任建设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748号原告:江阴市天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8706249N,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北湖西村。法定代表人:刘炳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兰,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天任建设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11882L,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石庄兴隆路29号。法定代表人:殷小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阴市天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任建设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天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天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天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335元(江阴市天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天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戈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