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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恩义申请执行刘健伟、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义,刘健伟,张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1382执69号 申请执行人:王恩义,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北炉乡水泉村水泉南组。 被执行人:刘健伟,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恒福小区B区雅美斯琴行。 被执行人:张蕾,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恒福小区B区雅美斯琴行。 申请执行人王恩义与被执行人刘健伟、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756000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赵剑波 执行员  韩永海 执行员  张 敏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温志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