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宋升全诉官素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升全,官素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C}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881民初390号 原告:宋升全,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战伍,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官素坤,女,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 原告宋升全与被告官素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协议。 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13日我与被告签订建房协议,明确约定被告给我留足10米建筑面积(南北向)约定我必须将居住的3间住房拆除,不能影响被告施工,我按协议约定将3间原住宅拆除,协议第六条约定,甲乙双方建设商网时,保证与戚月环房距留出6米房影,如6米房影戚月环要求赔偿,一切赔偿由甲方(被告)承担。被告施工时没给我留足10米建筑面积,仅有8米地方我无法与被告联建,政府批文纸上谈兵,她已将楼房建成,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所签订的建房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建造房屋应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手续执行。故本案原、被告是否应当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不属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升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迟增新 审判员 孙崇亮 审判员 车小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诗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