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190号原告:姜某,女。被告:张某,男。本案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 判 长 焦东亚审 判 员 应 铭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秀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