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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州巨英陶粒砂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亚太陶粒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巨英陶粒砂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亚太陶粒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巨英炉料有限公司,翟举章,李慧茹,翟宏武,康淑利,房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400号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州巨英陶粒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涉村镇东涉村。法定代表人翟举章。被告郑州亚太陶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康店镇。法定代表人李巨峰。被告郑州市巨英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涉村镇东涉村。法定代表人房军。被告翟举章,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李慧茹,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翟宏武,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康淑利,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房军,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受理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巨英陶粒砂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亚太陶粒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巨英炉料有限公司、翟举章、李慧茹、翟宏武、康淑利、房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6月6日向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