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行审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光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光光,毛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审428号申请执行���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河间市长卿路**号。法定代表人马XX,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光光,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毛艳君,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卫计育征(2016)B6-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89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二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一女孩,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我局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河卫计育征(2016)B6-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二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8950元,并限三十日内缴纳。同日,我局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我局依法进行了催告,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其作出河卫计育征(2016)B6-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证据、依据。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光光、毛艳君系河间市西村乡东诗经村居民,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第一胎一男孩,又于2015年2月12日生育第二胎一女孩。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河卫计育征(2016)B6-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二被执行人生育第二孩违反了2014年修正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二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8950元。同日,申请执行���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未履行。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对二被执行人依法进行了催告,但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河卫计育征(2016)B6-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河卫计育征(2016)B6-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梧审判员 冯素萍审判员 张富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