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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梁耀源与马均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耀源,马均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民初2195号原告:梁耀源,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均堂,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梁耀源与被告马均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耀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均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支付借款合同约定的20%违约金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9日,被告马均堂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于当日借款给被告10000元,并订立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于2017年3月19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特提出诉讼。被告马均堂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梁耀源向马均堂出借1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及《收据》等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的问题。马均堂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关责任。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如到期未付款,则按照“借款的20%作为违约金”进行计算。鉴于被告逾期还款时间较短,如按该约定,其计算的违约金数额将明显高于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损失额。根据双方的约定及本案的实际,本院酌定逾期违约金调整为从2017年3月20日起按年24%计算。被告马均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均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耀源清偿借款1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尚欠借款为本金,从2017年3月2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均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谭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