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渭南市广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广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277-1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广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新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葵,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培新,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7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广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4572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945721.5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广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7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刚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