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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深圳市某某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敏,深圳市某某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敏。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民工业区4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219003。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晓敏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427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法律文书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晓敏执行款人民币85751元,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标的为67407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187元,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标的为67407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除轮候查封深圳市某某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一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首轮查封案件并未进入执行程序,尚在诉讼,故无法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终结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智强执行员  汤明泉执行员  张丹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相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