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宾、戴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宾,戴建民,姚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宾,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戴建民,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姚文玉,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徐宾与戴建民、姚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已查封姚文玉名下址于厦门市高林居住区XX楼XX层XX单元房产,该房产属保障性商品房,无法处置。戴建民、姚文玉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徐宾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徐宾债权为借款126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审 判 员 唐雪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敏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