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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3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春雷与沈阳泰和堂医药有限公司沈阳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春雷,沈阳泰和堂医药有限公司沈阳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3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春雷,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泰和堂医药有限公司沈阳药房,住所沈阳市和平区。负责人:吕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周春雷与被上诉人沈阳泰和堂医药有限公司沈阳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7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春雷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二审上诉请求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春雷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春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756元,减半收取2,878元,由上诉人周春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长春审 判 员  丁玉红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