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5执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121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兴华、王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姜兴华,王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保121号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贺,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晓东,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姜兴华,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申请人:王爽,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系姜兴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兴华、王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姜兴华、王爽银行存款2587968.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兴华、王爽银行存款2587968.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