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执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泽春、熊振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春,熊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468号申请执行人:李泽春,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熊振军,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泽春与被执行人熊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5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泽春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道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