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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思宇与高玉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贾大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思宇,高玉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贾大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思宇,住吉林省永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玉芬,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负责人:张硕,总经理。原审被告:贾大勇,住吉林省吉林市。上诉人刘思宇因与被上诉人高玉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原审被告贾大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思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思宇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思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76元,减半收取1988元,由上诉人刘思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玖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代理审判员  果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那译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