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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红霞与宋文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霞,宋文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558号原告:周红霞,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文建,男,成年,住安徽省滁州市,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周红霞与被告宋文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周红霞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红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周红霞负担。审 判 员  王梦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