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红霞与宋文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霞,宋文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558号原告:周红霞,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文建,男,成年,住安徽省滁州市,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周红霞与被告宋文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周红霞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红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周红霞负担。审 判 员 王梦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