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屠书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屠书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867号原告: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魏庄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王立元,主任。被告:屠书红,女,汉族,1967年11月05日出生,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屠书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6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6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