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鑫伟与青晓芳、吴栋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鑫伟,青晓芳,吴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财保48号申请人:王鑫伟,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三溪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礼,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晓芳,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蓬南镇。被申请人:吴栋,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公民镇。申请人王鑫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备案登记在被申请人青晓芳、吴栋名下共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金凤路XXX号XX幢XX层X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XX697)予以查封,保全限额60万元。担保人王平以其所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韩滩路XX号附X号、附X号房屋〔川(X017)金堂县不动产权第XXXX306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鑫伟因与被申请人青晓芳、吴栋买卖合同纠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备案登记在被申请人青晓芳、吴栋名下共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金凤路XXX号XX幢XX层X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XX697),保全限额60万元,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王平所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韩滩路XX号附X号、附X号房屋〔川(X017)金堂县不动产权第XXXX306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王鑫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学 搜索“”